父亲
我写过很多次父亲。我并不奢望每次能完整描绘出他的形象,向我的朋友们展示出这个已是白发苍苍的老人的全部人格魅力。我曾经写过,他是个程序员, 是个 Geek ,是个手艺人,是论坛斑竹。
这几年,他更多的是在帮助身边的人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爸他老人家在我家这个小区当业主委员会主任已经好些年了,每届都是高票当选。无论哪个物业公司摊上这么个业主委员会,都一定头大不已。每每我回家,都能看见老爸再翻各种法律文件,编写函件。晚上跟我妈闲聊时,总能听到些新鲜故事。我爸是不太主动把搞定了的那些“小事情”跟我说的。不过我能感觉的到跟老人家在小区散步时,街坊们对他的尊敬,当然还包括小区的保安们。
我在武汉住的这个小区,在周边地区算是价格最高的。这导致大部分在这里购房的都是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或是一些本地的生意人。这样的人群是不愿意管那些个“小事情”,太花精力,值不了回报。若是我,也不会为了配小区的电子门卡多收了几十块钱,或是停车费高出了标准,开发商从小区公众地上划出一小块做经营等等一些小事去具理力争的。向我爸这样的"闲"人不多。
曾经有一次,业委会换届,上面发文件说,主任必须是房产证上具了名业主。嗯,房子是我买了,写的也是我的名字。不过我很庆幸我接下来又从小区一个人手中买了套 2 手房,落了我爸的名字。还吧,这下名正言顺了 :D 今年回来,又在桌上看到我爸起草的文件。反对新的政策。原来,这次改选,候选人资格需要由街道里审核批准了。鉴于,我爸他老人家每次都在选举中高票当选,嗯,你们懂的。
红头文件我就不转贴了 :) 据说全国各地都在搞这个。要把业主委员会这种民间组织正式纳入党的领导下。不过话说回来,我爸也是个老党员呢 ;)
附上老爸写的信函,他正拿着这个在有关部门理论:
XXXX 管理委员会:
XX管[2011]6号文《关于认真做好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收到,经过认真学习,我们对《通知》提出以下意见:
1.《通知》援引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属于《条例》“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针对的是在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特殊时期的筹备组人事安排。本条不适用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明确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主体是业主委员会。
2.《通知》第三条要求成立的筹备小组,是《条例》第二十二条错误引用的结果,《通知》第三条不具备行政强制性;
3.《通知》第四条 “根据《武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各小区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要在管委会指导组具体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制订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经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后,分别上报钢都花园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科和区房产局物业科审批。各业主委员会上报之换届工作方案必须取得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换届或直接进入操作阶段其结果无效。”据查《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并无相关类似规定。也没有给予政府机关“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换届或直接进入操作阶段其结果无效。”的行政执法权利。
4.《通知》第五条“各业主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要保持与管委会指导小组的紧密联系,及时汇报各阶段工作情况,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必须经管委会验收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我们会随时与管委会指导小组紧密联系,听取指导小组的意见,但是我们和政府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换届选举也是业主民主自治的自己的工作,不是政府交待的任务,我们反对所谓的验收。
5.《通知》第六条“新吸纳进入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小组的人员名单必须经管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公示,预备侯选人必须按正式侯选人的2倍上报并得到批准方可公示(正式侯选人以管委会批准为准),工作方案附二分之一以上业主签字方可上报并在获批后方可公示。所有公示必须7天以上。”政府机关对换届工作小组人员和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审查批准、对公示的前提要求于法无据。上报2倍的所谓“预备侯选人”由政府机关进行圈选,更是史无前例的。我们不可能接受上述强制性干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是新生事物,他们要维护的自己掏钱买房子带来的公共利益。实行的是民主自治管理。希望政府机关能划清指导、监督和行政管理的界限。在提倡政治文明、依法行政的今天不动用公权力来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利益冲突,我们要求撤消错误的《通知》。
祝新春快乐
XXX 业主委员会
2011年1月30日